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上饶综合保税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 [2023]23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订了上饶综合保税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为:
1、东至晶科能源再倍增,南至上铅快速路、西至马眼河东侧、北至发展大道。具体拟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经现状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涉及1个地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董团乡太平村、吴洲村等村民小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城镇道路、行政办公等用地。
征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 [2023]23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统一安排就不再支付宅基地的补偿)按54000元/亩;林地、其他农用地按37800元/亩。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附属物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征收耕地的地上粮油等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为 1000 元/亩、鱼塘为 1200 元/亩、林地为 800 元/亩;
2.其它成片经济林、果园、蔬莱基地等由政府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3.其它附属物参照蕞近出的征迁方案补偿;
总征地费用约合计:23026024元(大写:贰仟叁佰零贰万陆仟零贰拾肆元整)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三)支付方式。所有费用均以转账等方式线上支付,不得现金支付。
(四)支付期限。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实行货币安置为主导,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保障。具体政策按照饶开管字〔2014〕50号《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文件执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按照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区住保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我区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登记单位: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中心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电话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凤凰西大道1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上饶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