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信区城北三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饶市广信区城北三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广信区城北三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妥善做好上饶市广信区城北三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饶市广信区城北三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上饶市广信区征地办是本项目的实施部门;
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居)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所确定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16)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计算,测绘的原始报告(附照片)须报审核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备案。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需要安置房的,则给予货币补偿;需要安置房的,则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附属物及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综合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经评估,特制定如下奖励措施:凡是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户,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800元/㎡补助,已选择了安置房的面积除外。
(二)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一)临街主干道,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三)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及以上、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和养殖场,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货币补偿;对于证件不齐全的实际经营户,结合现实情况,由项目指挥部另行研究,参照证照齐全者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一层砖木结构的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对于一层超高的主体房,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一)房屋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80%予以货币补偿。
(二)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坡屋顶补偿标准,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50%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参照同等结构房屋的30%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对于顶层特殊结构的建筑物,参照评估参考价给予补偿。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并主动拆除的给予70元/㎡的人工拆除补助,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公用水井或机井 12000元/座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 5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 150元/棵
空调拆装费 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参照评估参考价予以补偿。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每月按900元/户计算;被征收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900元/户,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出安置期限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按实际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参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1)补偿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补偿标准:参照房屋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蕞低工资(以上三者取其一)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安置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土地。
三、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90㎡、120㎡、140㎡三种。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四、安置小区建设单位:由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指定某家单位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一)被征收户可选择一至三套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安置房按730元/㎡购买。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户,可按规定享受本方案相关奖励和补助;
(二)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部分,按1200元/㎡购买;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户唯一居住房的,若多购20㎡后仍不足90㎡,超过20㎡以上部分按2000元/㎡购买,但只能购买90㎡的户型。
(三)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
1.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按1200元/㎡价格购买;
2.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在协议签订时已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购买的,则按实际安置面积结算;未超面积购买的,则按2170元/㎡(2900元/㎡-730元/㎡)补偿。
六、安置原则:按照先签约先发放选房号的原则,待安置房建成交付后根据发放的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产权证、土地证等证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给征收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下列时间节点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主体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价(不包含区位价部分)的奖励: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并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签约的被征收户,享受下列奖励及补助:
1.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分户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达婚龄男性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成员家庭作为分户准入条件。
分户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由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具体的分户原则。
2.被征收房屋差异化奖励, 在所征收项目范围内只有唯一一处350㎡之内的房屋,房屋权属明确的以权属登记证为准,房屋权属不明确的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把关,本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差异化的奖励。
(1)面积小于等于100㎡的,奖励不超过15万元;
(2)面积大于100㎡小于等于200㎡的奖励不超过12万元;
(3)面积大于200㎡小于等于300㎡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4)面积大于300㎡小于等于350㎡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5)空心房不享受面积差异化奖励。
3.补助对于特殊群体人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高龄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等困难家庭,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罗桥街道办和相关村委会严格审核把关,给予每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特殊群体困难补助。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罗桥街道办组织实施。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上饶市广信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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