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山县武夷山镇岑源村竹制品综合加工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
于申请对铅山县武夷山镇岑源村竹制品综合加工厂建设项目立项的报告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该项目的
一、为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产业项目发展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武夷山镇岑源村竹制品综合加工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04-01-717376)。
项目单位为铅山县武夷山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铅山县武夷山镇岑源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工程总用地面积为3294.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58.00平方米(计容)地上一层,占地面积为915.40平方米 ,檐口高度为8.5米,采用门式钢架结构,基础采用柱下独立基础。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栋主厂房以及围墙和室外附属设施。
五、项目总投资210.22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170.16万元,其他费用31.55万元,工程预备费8.51万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及乡镇自筹。
六、项目招投标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依法依规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
八、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两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蕞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抄送:县监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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