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加油站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
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加油站周边环境整治工程2024〕4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该项目的初步设计(代可研)
一、为科学规划布局集镇发展,推进镇人居环境整治,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加油站周边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代码-04-01-664656)。
项目单位为铅山县鹅湖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沥青路面2412.55平方米,停车位50个,道路边线米,树池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五、项目总投资109.58万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用100.15万元,工程其他费用4.21万元,工程预备费用5.22万元。资金来源为铅山县2024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头部批)。
六、项目招投标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依法依规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
八、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两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两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蕞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抄送:县监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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