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动态丨我省两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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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赣州市安委办、上饶广丰区安委办分别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外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吴xx。该人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头部款规定。同时,吴xx涉嫌危险作业罪。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22年1月11日南康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吴xx涉嫌危险作业罪,2022年5月15日南康区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
江西润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醇、乙酸甲酯使用车间和库房安全设施设计、安装、使用、改造等不符合规范
江西润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甲醇、乙酸甲酯使用车间和库房安全设施设计、安装、使用、改造等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3.1.3条,《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2.1条,《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2022年1月25日崇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上犹坤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犹坤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上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头部款第七项规定,2022年3月11日上犹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西多利实业(龙南)有限公司。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头部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5月26日龙南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石城县高田镇下坪电站,未按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石城县高田镇下坪电站。该电站发电人员陈某某、温某某未按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2年5月30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站行政处罚。
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擅自改装挂货车
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擅自改装挂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2022年6月7日兴国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瑞金市甬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瑞金市甬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头部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2年6月16日瑞金市应急管理局给该公司行政处罚。
上饶市广丰区樟坞岭采石场未采用台阶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违法案
2022年3月25日上午,广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饶市广丰区樟坞岭采石场进行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矿山存在作业现场未采用台阶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头部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广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矿给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类标准厂房(二期)建设项目(10#-11#和16#17#标准厂房一)存在安全隐患案
2021年11月17日上午,上饶市广丰区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江西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饶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类标准厂房(二期)建设项目(10#-11#和16#17#标准厂房一)进行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存在窗台、电梯井临边防护不到位,脚手架未满铺脚手片,楼道钢管头未处理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头部百零二条的规定,上饶市广丰区住建局对该项目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立案查处,已依法依规对该项目承建单位江西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广丰区诚誉纺织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2022年4月1日,广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上饶市广丰区诚誉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等不符合标准;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广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生产车间,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头部款头部项及参照《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细化标准参照《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并依法对该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赣州应急管理、上饶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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