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招商引资时开绿灯时过境迁被强拆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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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西上饶:招商引资时开绿灯,时过境迁被强拆,法院:违法!
江西上饶:招商引资时开绿灯,时过境迁被强拆,法院:违法!
原告XX公司于2002年9月6日与市磷肥厂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成为招商引资企业。2006年3月21日,原告与市信州区朝阳乡中潭村三角丁小组签订《租地协议书》,在租用山地上建厂棚和办公用房。2006年5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信州分局以未批先用为由对原告进行罚款处罚,之后向原告收取了土地管理费、临时用地补偿费。2006年6月9日,市森林公安分局对原告进行罚款处罚。
2018年1月17日,信州区规划部门以原告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为由,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2018年2月16日,被告市信州区朝阳镇人民政府对原告违法建筑进行立案。2019年2月2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2019年3月1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违法事实)擅自搭建棚2459.51平方米,办公房59.57平方米,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被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但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仅尽到了催告原告自动履行的义务,但未在强制拆除前依法予以公告,属于程序违法。
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厂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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