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金银潭公园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人民政府拟订了金银潭公园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怀玉山大道以南,三清大道以北,金山大道以东,人民大道以西,(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4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冰溪街道莲塘集体经济合作社窑山组、莲塘边组、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园绿地,拟用于市民公园项目建设。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18.408亩。其中:旱地8.3565亩、林地2.769亩、其他农用地4.728亩、建设用地2.5545亩;按土地权属分:莲塘集体经济合作社窑山组17.4285亩,莲塘边组0.129亩,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8505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5。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山县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玉府字【20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玉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玉山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5。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冰溪街道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5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7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上饶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予以公告,网址: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12月7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七里街集体经济合作社、莲塘集体经济合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玉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地点:玉山县自然资源局八楼803室征地股
--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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