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83号
济自然资规罚决〔2021〕083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依法对济源市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9年5月在济源市万洋冶炼公司厂区西北违法占地2001.21平方米(2018年地类为采矿用地1710.79平方米,裸地290.42平方米)建水处理设备和物料棚以及在济源杭氧万洋气体有限公司南侧违法占地9519.54平方米(全部是城市用地)建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该宗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地类证明、违法占地勘测图及坐标、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质证明、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占地时间证明、调查报告、符合规划情况证明、永久基本农田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先告字〔2021〕08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1〕083号)送达你(单位),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告知,你(单位)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的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该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济源市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将在济源市万洋冶炼公司厂区西北违法占用的2001.21平方米土地和在济源杭氧万洋气体有限公司南侧违法占用的9519.5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对济源市鸿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其他土地11520.7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元罚款,计69124.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并缴纳罚款或者到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沁园路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账户名称: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账号:0011000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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