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铅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了《铅山县2022年第三批次集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工业用地、文教卫生、医卫慈善、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一)土地座落:本次拟征土地位于河口镇玉石村、鹅湖镇江村村、永平镇永平村、林家村;葛仙山镇长生村、虹桥乡虹桥村、稼轩乡八都村、石塘镇石塘村、紫溪乡果木试验场、火星村、紫溪村、汪二镇火田村、下四村、汪二村、湖坊镇河东村,沙溪村、陈坊乡陈坊村、武夷山镇篁村分场、车盘分场、石垅分场、天柱山乡高泉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为366.15亩,涉及水田216.77亩、旱地18.39亩、林地97.15亩、农村道路1.74亩、其他草地3.71亩、内陆滩涂22.05亩、宅基地0.04亩、河流水面6.14亩、水沟0.16亩。
(1)河口镇总面积2.38亩(林地);
(2)鹅湖镇总面积10.48亩,涉及水田7.73亩、旱地1.08亩、林地1.63亩、宅基地0.04亩;
(3)永平镇总面积50.17亩,涉及水田0.1亩、旱地1.89亩、林地47.2亩、内陆滩涂0.98亩;
(4)葛仙山镇总面积3.88亩,涉及农村道路0.19亩、内陆滩涂3.69亩;
(5)汪二镇总面积16.47亩,涉及水田7.17亩、旱地5亩、林地4.3亩;
(6)湖坊镇总面积31.03亩,涉及旱地4.1亩、林地26.93亩;
(7)虹桥乡总面积67.76亩,涉及水田66.81亩、农村道路0.81、水沟0.14亩;
(8)石塘镇总面积39.93,涉及水田39.35亩、旱地0.58亩;
(9)稼轩乡总面积3.48亩(水田);
(10)紫溪乡总面积23.85亩,涉及水田19.73亩、林地1.99亩、农村道路0.2亩、内陆滩涂1.77亩、其他草地0.16亩;
(11)武夷山镇总面积65.34亩,涉及水田43.06亩、旱地5.45亩、林地12.72亩、农村道路0.54亩、其他草地3.55亩、水沟0.02亩;
(12)陈坊乡总面积29.05亩(水田);
(13)天柱山乡总面积22.33亩,涉及水田0.29亩、旱地0.29亩、内陆滩涂15.61亩、河流水面6.14亩。
青苗附着物数量:水稻37.2亩、蔬菜25.3亩、甘蔗0.36亩、红薯6.23亩、玉米0.37亩、竹林2.01亩、油茶林27.3亩、用材林23.03亩、薪炭林2.5亩、水泥路面687平方米、水井3口、坟1座。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铅山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铅府字〔202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4.宅基地0.04亩,补偿标准44400元/亩,补偿金额1776元;
5.内陆滩涂0.98亩,补偿标准13320 元/亩,补偿金额13054元;
(2)葛仙山镇、汪二镇、湖坊镇、虹桥乡
4.农村道路1亩,补偿标准16400元/亩,补偿金额16400元;
5.内陆滩涂3.69亩,补偿标准12300 元/亩,补偿金额45387元;
4.内陆滩涂1.77亩,补偿标准11820 元/亩,补偿金额20922元;
5.其他草地0.16亩,补偿标准11820元/亩,补偿金额1892元;
6.农村道路0.2亩,补偿标准15760 元/亩,补偿金额3152元;
4.农村道路0.54亩,补偿标准15240元/亩,补偿金额8230元;
5.其他草地3.55亩,补偿标准11430元/亩,补偿金额40577元;
6.水沟0.02亩,补偿标准15240元/亩,补偿金额305元;
3.河流水面6.14亩,补偿标准10740元/亩,补偿金额65944元;
3.甘蔗1.36亩,补偿标准5500元/亩,补偿金额7480 元;
4.红薯6.23亩,补偿标准600元/亩,补偿金额3738元;
5.玉米0.37亩,补偿标准2200元/亩,补偿金额814元;
6.竹林2.01亩,补偿标准3800元/亩,补偿金额7638元;
7.油茶林27.3亩,补偿标准3800元/亩,补偿金额103740元;
8.用材林23.03亩,补偿标准1800元/亩,补偿金额41454元;
9.薪炭林2.5亩,补偿标准1600元/亩,补偿金额4000元;
10.水泥路面687㎡,补偿标准100元/㎡,补偿金额68700 元;
11.水井3口,补偿标准4400元/口,补偿金额13200元;
12.坟1座,补偿标准2000元/座,补偿金额2000元;
以上两项补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贰万玖仟柒佰零伍元整(11829705元)。
(备注:其他无补偿标准青苗待评估公司评估后补偿)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7〕29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5〕4号)文件执行。
1.拟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铅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铅山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铅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铅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3.自公告发布后,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2年12月17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4.拟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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