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铅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了《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一)土地座落:本次拟征土地位于鹅湖镇凤来村、鹅湖镇前进村、河口镇龙角湖村、河口镇虞家村、新滩乡蒋家村、新滩乡李叶村、新滩乡九狮村范围内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土地现状)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216.7297亩。涉及水田17.147亩、旱地185.8907亩 、林地5.9183亩、坑塘水面0.2373亩 、建制镇5.9816亩、宅基地1.5548亩。其中:
(1)鹅湖镇凤来村总面积2.0114亩,涉及旱地2.0114亩;
(2)鹅湖镇前进村总面积17.1261亩,涉及旱地16.7909亩、林地0.109亩、坑塘水面0.2262亩;
(4)河口镇虞家村总面积2.6425亩,涉及旱地2.6425亩;
(5)新滩乡蒋家村总面积14.8731亩,涉及水田14.4112亩,林地0.4508亩、坑塘水面0.0111亩;
(6)新滩乡李叶村总面积0.8824亩,涉及水田0.8824亩;
(7)新滩乡九狮村总面积1.8534亩,涉及水田1.8534亩。
青苗附着物数量:蔬菜12.9823亩、甘蔗0.2936亩、花生0.3414亩、玉米0.2877亩、西瓜1.7979亩、芝麻0.6593亩、桂花树6.3551亩、柚子树0.9905亩、桂花树、柚子树2.1403亩、罗汉松1.9122亩、罗汉松、桂花树1.5009亩、桃树22棵、板栗2棵、油茶树121棵、罗汉松91棵 、柚子树98棵、茶树苗30棵、水泥地29.6001平方米、压水机6个、水井1口、坟1穴、粪坑1个、钢结构塑料大棚9个(大棚1—249.03平方米、大棚2—254.71平方米、大棚3—258.23平方米、大棚4—295.29平方米、大棚5—93.06平方米、大棚6—105.94平方米、大棚7—188.05平方米、大棚8—177.27平方米、大棚9—160.16平方米)、活动板房6个(板房1—18.98平方米、板房2—18.98平方米、板房3—18.98平方米、板房4—18.98平方米、板房5—18.98平方米、板房6—2.35平方米);
四、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对象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铅山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铅府字〔202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鹅湖镇凤来村总面积2.0114亩,涉及旱地2.0114亩,补偿标准51000元/亩,补偿金额102581.4元;
4.河口镇虞家村总面积2.6425亩,涉及旱地2.6425亩,补偿标准51000元/亩,补偿金额134767.5元;
6.新滩乡李叶村总面积0.8824亩,涉及水田0.8824亩,补偿标准51000元/亩,补偿金额45002.4元;
7.新滩乡九狮村总面积1.8534亩,涉及水田1.8534亩,补偿标准51000元/亩,补偿金额94523.4元。
7.压水机6个,补偿标准800元/个,补偿金额4800元;
8.水井1口,补偿标准4400元/口,补偿金额4400元;
9.坟1穴,补偿标准2000元/穴,补偿金额2000元;
10.粪坑1个,补偿标准200元/亩,补偿金额200元;
11.水泥地29.6001平方米,补偿标准50元/平方米,补偿金额1480.005元;
其他青苗附着物因无补偿标准,待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再另商定补偿协议签订事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7〕29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5〕4号)文件执行。
1.拟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铅山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铅山县人民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及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铅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铅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3.自公告发布后,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7月1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铅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王刚,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4.拟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附件:1.铅山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红线图(鹅湖镇凤来村、鹅湖镇前进村、河口镇龙角湖村、河口镇虞家村、新滩乡蒋家村、新滩乡李叶村、新滩乡九狮村)
2.铅山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汇总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3.铅山县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汇总表(青苗、果树、林木等)
4.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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