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铅征书〔2024〕15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新质生产力产业园项目)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铅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鹅湖镇石桥村1、2、3组,鹅湖镇月塘村1-12、14、15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所在图幅:涉及H50G088061、H50G089061等两幅图(图幅号按 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幅号编写)。
(二)涉及鹅湖镇石桥村1、2、3组,鹅湖镇月塘村1-12、14、15组,详见拟征收土地红线图(附件)。(蕞终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面积:约592.3495亩(蕞终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工业项目建设。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10日,铅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相关权利人配合调查,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对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铅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当根据调查工作的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同时在铅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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