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号
发表日期:2024-11-19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FFXXXX,法定代表人:曹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大XX垴XX号)于2023年12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房,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X湾,占地面积202.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1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179.25平方米(天井不算建筑面积)。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曹XX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徐XX身份证复印件等;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头部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态度端正,结合占地类型,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中线及以下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2.3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保安镇赤马村村集体;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79.2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1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人民币35400元;对非法占用的84.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843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38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大冶市保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联系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58号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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