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旭日片区(罗桥片)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饶县旭日片区(罗桥片)城中村改造项目
为妥善做好上饶县旭日片区(罗桥片)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头部条征收范围上饶县旭日片区(罗桥片)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饶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罗桥街道、下山、横山、坂头村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其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搬迁时间。但在前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与优惠政策。
第四条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发生上述情况按原建筑状况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同时结合现场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本次征收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选择购买安置小区安置房两种方式。不需要安置房的征收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需要安置房的征收户采取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已出租的,自行处理到位。附属房只能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一、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有合法手续的主体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
二、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1、乡道、村道及村庄里面集体土地上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营业二年以上至今的小卖部、小作坊,按同等房屋结构标准上浮30%予以补偿。
2、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核算,二层以上(含二层)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猪舍和家禽养殖场的征收,分甲、乙两个等级采取货币补偿:
1、批建手续齐全,规模化养猪达到50头或养殖禽类达到500羽以上,结构为砖砌墙、人字梁、盖土瓦、水泥地面、正规养猪槽、水、电到位的猪舍或家禽养殖场为甲等,补偿标准为550元/平方米。
2、批建手续齐全,其结构差于甲等的为乙等,补偿标准为460元/平方米。
3、猪舍围栏(含水泥地)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4、简易搭建的猪舍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5、肉猪的搬迁损失按15元/头的标准补偿。
6、家禽的搬迁损失按3元/羽标准补偿。
优于甲等结构标准的另行评估补偿。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已完工,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
2、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视情况,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30%以内。
3、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积极配合工作并主动拆除的,补助拆除人工费70元/平方米,逾期不主动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5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150元/棵
500元/台(柜机)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等)3000元/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补偿搬迁费1000元/
1000元/户,共计2000元。2、住改非房屋: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20元/
(二)、临时安置费: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补偿临时安置费6个月,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户,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600
/户,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对自行周转过渡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房为止。临时安置费起算时间为自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迁后开始。(三)、非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税务核定凭证的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参照房屋被征收之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蕞低工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宾馆按每间(套)0.8人的系数,酒店按每30
0.8人的系数,厂房、仓库按每60平方米0.8人的系数,店铺按每10平方米0.8人的系数计算从业人员,蕞低工资每人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我县现行蕞低工资标准执行。3、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期为6个月。
4、以上补偿对象为营业房产权所有人,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协商分配。
安置房置换一、安置地点: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户安置在连家塘安置点。
四、安置房建设单位:由上饶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建设,并按征收补偿协议所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五、安置房交付标准:安置房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建筑结构为框架。室内装修部分:楼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室内和天棚均为水泥砂浆白色腻子粉刮白,卫生间安装蹲式便器,户内房门普通木质门。水、电到位。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铺设到户内,但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房屋装配防盗门一扇。
(二)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且家庭可购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户按家庭人口数人均可购买面积之和;因安置房户型设计等原因,可另行购买40平方米之内面积的安置房;
(三)被征收户的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主要依据,人口数的确认参照下面办法执行: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现役士兵和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3.入校前,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在校学生;
4.征地公告发布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收地的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人员;
6.因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户籍迁入被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被征收户户主为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登记于同一户口簿中的,健在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可增计两个人口数,健在人数为一至两人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被征收户户主为非独生子女,其两代以内直系尊亲属健在但未记载于同一户口薄中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8.户籍在被征收地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可增计一个人口数;
9.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七、安置购买原则: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1、被征收户可选择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安置房按730元/
2、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3、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①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则按1000元/
1770元/平方米(2500元-730元)补偿。4、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搬空时间顺序,经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书发放选房号。以选房号顺序进行选房。
20天内给予10%的奖励,21—30天给予8%的奖励,31—45天给予6%的奖励,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二、住宅房放弃安置奖
1400元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了安置房后,剩余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在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也给予1400元奖励。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项目指挥部或所在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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