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业园区委托招商及鼓励引荐资金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上饶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拓展招商引资范围,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经济竞争,特制定委托招商及鼓励引荐资金若干意见。
一、委托招商含带项目招商和引进项目招商两个方面。凡符合国家和江西省产业政策,允许国内各种经济成分、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二、上饶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委托方)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受托人引进的项目,必须提供项目简介(中、英文),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依据、项目法人资信证明等资料。
三、委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受托方签定委托招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四、委托招商的形式视实际情况由委托、受托双方具体商定,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
五、委托招商的报酬按招商项目分别如下:
(一)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省级以上认定)外资(指境外、国外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计付,内资(指境内市外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的3.5—4.0‰计付;
(二)一般工业项目外资按实际投资额的8—10‰计付,内资按实际投资额的3.0—3.5‰计付;
(三)国家允许的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外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8‰计付,内资按实际投资额的2.5—3.0‰计付。
六、委托招商报酬可以根据投资合同的签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认定方式由受托人提供客商的工商登记许可证和客商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的有关凭证: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应提供以下凭证:省级以上认定证书,购买土地实际支付金额的凭证、厂房和基础设施投入金额的支付凭证、已安装设备的采购支付凭证和其它有关投资评估凭证。
(二)一般工业项目提供以下凭证:购买土地实际支付金额的凭证、厂房和基础设施投入金额的支付凭证、已安装设备的采购支付凭证和其它有关投资评估凭证。
(三)国家允许的第三产业项目提供以下凭证:实际投入资金的有关凭证或根据工程的进展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定,或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凭证。
七、为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实施,上饶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园区引荐资金及委托招商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分管招商和财政工作的副主任、财政局、招商局、经济发展局、驻园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八、委托和受托双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外经贸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招商报酬以人民币结算。外汇兑换按外汇发放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十、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本奖励范围之内:
(一)本人是该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
(二)园区管委会及所属直接从事招商的部门和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
十一、招商引资报酬由委托方负担,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十二、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按国家规定纳税,并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它引资奖励金。
十三、对于用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招商报酬或奖励资金的,一旦查实,收回全部所得。
十四、本意见由上饶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意见自2004年元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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