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万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头部条 供地政策在万年县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供地,供地方式实行一次规划、按需分期供地、分期办证,采取如下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闲置厂房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和企业,其建设用...
在万年县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供地,供地方式实行一次规划、按需分期供地、分期办证,采取如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或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闲置厂房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和企业,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含)至6000万元,按万年县工业基准地价 6.4 万/亩挂牌供地,项目建成后,经评估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受益财政给予 3.4 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 6000 万元(含)至10000万元,按万年县工业基准地价 6.4 万/亩挂牌供地,项目建成后,经评估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受益财政给予 4.4 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按万年县工业基准地价 6.4 万/亩挂牌供地,项目建成后,经评估达到约定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受益财政给予4.9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励。
对于我县主导产业(机械电子、纺织新材料、食品医药)链条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遵照投资协议按期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后,根据投资进度由县受益财政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6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按实际投资固定资产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6000 万元以上(含6000 万元)-1亿元,按实际投资固定资产的 8%给予奖励;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厂房、设备、辅助设施。
(三)对独立供地的、符合产业条件的存量企业进行改造、扩建,因改造、扩建增加的固定资产投入也可享受本条政策。
(四)已经租赁厂房的符合产业条件的企业,如需扩大企业生产规模,进行征地自建或者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除享受固定资产奖励以外,还可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五)对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未达到税收要求的企业,需用现金方式返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差额部分。
对于可以为我县主导产业链条进行强链、补链、延链的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经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后,优先安排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或园区闲置厂房生产,并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受益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补贴。
(一)对租赁厂房生产企业采购新设备进行补贴。项目正常生产经营后年纳税达到约定要求的,经县资产审定小组评审后,按其设备购置价的 6%分阶段分年度给予补贴。
(二)对于整体搬迁项目的原有设备(过于老旧设备除外)经第三方评估,按照设备估价的5%给予补贴,在搬迁设备安装完成后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补贴。
(三)对已落户万年县的符合产业条件,且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或低于本政策优惠条件的存量企业,因扩大生产采购新设备,同样享受设备补贴奖励。
(不享受第二条固定资产奖励或第三条租赁厂房设备购置补贴的企业,按本条政策扶持)
(一)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企业纳税年度起,前 3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所得部分的100%计算由县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用于鼓励企业发展生产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后 2 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所得部分的50%计算由县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不含出口全额退税类企业、福利企业、资源性企业),前 3 年按照其当年上缴增值税,按以下比例由县受益财政予以等额扶持,用于鼓励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即:年纳税 50 万以下的,按不高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 30%计算给予等额扶持,年纳税50万(含)-100 万元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32%计算给予等额扶持;年纳税 100 万(含)-200 万元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 35%计算给予等额扶持;年纳税200万(含)-500 万元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的38%计算给予等额扶持。
(三)对年增值税纳税额首次突破1000 万元、3000万元、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县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 万元、50 万的一次性奖励(废旧物资利用企业除外)。(四)新办工业企业,正式入园后,其所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由县政府给予等额扶持。
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亿元的,按照实际情况,由县受益财政奖励1 万元;超过5 亿元的,奖励 3 万元;超过 10 亿元的,奖励5 万元;超过20亿元的,奖励 10 万元。
(一)企业建设符合园区规划条件,达到约定投资强度的企业,鼓励建设多层及高层厂房。对在高新区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加层建设标准化厂房,且安装设备正常生产的企业的由县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按实际建成厂房面积或加层建设部分的面积给予适当的奖励。企业厂房全部建成验收后且安装设备正常生产的企业,厂房建筑总面积超出按相关政策供地时的要求,超出部分,由县受益财政按8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文件要求,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已供土地;对未达到合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相应减少供地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盘活闲置土地产生的土地交易税费政府予以减免。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经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建立一家院士工作站,除省市奖补外,再由县受益财政奖励 10 万元,市级的 5 万元;建立一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除省市奖补外,再由县受益财政给予每站 5 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2万元的科研补助。
按照万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办发〔2019〕3号)文件执行。
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由个人申报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我县高层次人才的,享受人才项目有关的创新创业、学习生活、工作晋升等方面政策。重点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对新获批中央、省、市级人才工程的个人或团队,县级再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科研项目和创业项目给予10 万--30 万额度不等的扶持资金;在县内首次购房根据其购房合同、税务发票3年内兑现购房补贴,补贴对象及具体标准按照《上饶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饶发【2016】18 号)执行;每年为每名高层次人才购买保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健康保险;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开展一次免费基础健康体检;为其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医就学、创业就业、公共交通、健身旅游等提供相应的便利。
凡在万年县境内落户并经营的生产型及贸易型出口企业,当年度产生的出口基数部分按每美元0.023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下一年度超出基数部分按 0.025 元人民币奖励。
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凡在万年县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 0.06 元人民币/美元的汇差补助。公司注册之日起1个月内现汇进资超过(含)100 万美元再奖励1 万元。
对新获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且当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且当年纳税 2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由县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 万元扶持。
根据《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万府发{2018}4 号)的内容,在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前提下,对其按照上市、挂牌企业的类别实行差别化奖励。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成功上市,并且注册经营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县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县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200、100 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且注册经营地和纳税主体在本县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县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在 E 板挂牌上市的经认定后,由县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在 Q 板挂牌上市及在依法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异地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且由异地注册纳税调整为万年县注册纳税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享受同等鼓励扶持政策;企业采取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方式融资的,由县受益财政给予贴息奖励。
对于世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大、央企、上市公司、外资形式投资的或为我县主导产业链条进行强链、补链、延链的重点项目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政策,给予设备补贴、装修补助、资金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蕞终解释权归万年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所有。本实施意见出台以前引进的项目依照原合同执行;本实施意见出台以后引进的项目适用本意见;原《主攻工业、决战园区,推进工业强县的实施意见(试行)》(万发〔2016〕8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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